陈磊律师网

律师办案办的是每个人的人生

IP属地:湖北
陈磊律师 工伤赔偿、工程建筑、离婚、合同纠纷、保险理赔

陈磊律师

13247288319@163.com 00:00-23:59
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工伤赔偿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247288319点击查看

2024-05-21

亲办案例之二:涉嫌诈骗公安不受理,另案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裁定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发布者:陈磊|时间:2024年05月21日|26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建工行业“垫资进场”的行业惯例由来已久,多数建工人也习以为常。但除垫资进场外,行业内部还流行一种缴纳更加严苛的行业准入条件,即缴纳“进场费”入场。此种行业惯例下,从业人员不仅需要垫付资金,还需要在进场前向“甲方”缴纳一笔数额不菲的进场费。一旦后续建设工程未能如期开工或者开工后未能按期结算,将对实际施工人员的资金压力带来严重影响,甚至个别项目中遇到“诈骗型”甲方,收款后即跑路,更是会导致人财两空。而对于该种明显的诈骗行为,多数公安机关又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为由拒不刑事立案,给当事人维权造成极大困难。

案情回顾:

委托人张总系建工行业多年从业者。2021年5月,张总为抢占工程施工市场,经由中间人王总介绍,与某建设公司李总认识。在举止言谈中,李总作派十足,自称与某地市政公司关系密切,手握大量分包项目。于是,在数次觥筹交错之后,张总便萌生从李总处承接项目工程的想法。在李总带领下,张总实地查看工地现场后,决心更加确切。于是张总经由中间人王总撮合,与李总签署一份工程分包协议,于协议签订当日缴纳工程保证金十五万元。协议签订次日,为感谢王总介绍,张总向王总支付介绍费用十五万元,未签订任何协议。

协议签订后,张总便盼星星等月亮急切等待李总开工进场通知。在此期间,李总均是以各种理由要求张总等待时机。因中间人王总以及张总实地考察现场等原因,张总继续等待直至该项目由他人进场施工。此时,张总才恍然大悟,大骂王总和李总系骗子。

因无工可做又遭受欺骗,委托人张总要求李总和王总退款并赔偿损失。此时李总却以保证金不是他一个人拿的、他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后续还有新工程可以补偿给张总等等理由拒不退款。而中间人王总不退款的理由更是简单粗暴“张总,我只负责给你介绍工程,合同你签没签,既然签了我凭什么退?你有损失,你找李总赔...

张总自觉遭受诈骗,但其委托某一线城市律师跨地区为其进行刑事立案因众所周知的原因屡次受挫,经朋友介绍后与我结识。

案情初步分析:

委托人张总所遇情形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从法律视角分析:张总与李总之间签订有工程分包合同、所缴纳十五万元性质也明确为工程保证金。从形式外观上分析,确实很难认定李总存在诈骗行为。而且,刑事案件的侦查权限完全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律师仅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是否采纳全凭公安机关。张总先前委托一线城市律师刑事立案失败也证明了我的初步分析。但无论李总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其收取但工程保证金因为工程并未实际施工,其必然需要退回,该事实较为容易处理。本案的实际难点在于委托人张总如何要回王总收取的十五万元介绍费用。

从法律视角初步分析,王总向张总介绍业务,属于提供居间服务。居间服务原则上在完成居间事项后即可获取报酬。本案的一大争议点在于张总和王总之间并无任何有效协议,居间服务内容不明。因张总客观上存在已全额支付居间费用的事实,人民法院大概率会推定居间事项业已完成。在王总已完全居间事项的前提下,诉求王总退款看起来并无依据。

进一步分析:在与张总初步沟通后,我对本案产生了不同观点和想法。

第一,认定李总和王总是否构成刑事诈骗的重要前提是李总并无案涉项目的分包权限,或者李总并未实际承包该项目。在李总没有实际承包或者缺乏分包权限的前提下,李总明显属于知晓分包协议无法履行,其行为即属于明知工程不存在,通过收取保证金方式实施合同诈骗行为。

第二,从公安机关以外,人民法院也具有一定限度的刑事立案权限。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经审理认为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司法实践中,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重视程度非常高。若人民法院决议移送,本案将可能转入刑事侦查程序。

第三,法律并不反对居间行为,但法律禁止居间从事非法行为。本案中,委托人张总系个人进行施工,其并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换而言之,李总所在公司与张总签订的分包合同因张总并不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资质属于无效合同。我国法律虽然在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也保障实际施工人员获取工程款项的权利,但在本案中工程并未实际施工,王总属于知晓张总并无实际施工资质仍为其进行居间介绍。即其居间行为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我们认为该种居间行为也应当属于无效,故王总应当向张总返还居间费用。

在进一步的完善上述观点后,我们与委托人张总进行了二次约谈。

我们完整的向其阐述了我们的思路、观点和法律依据,同时,也客观的向其告知了可能存在的风险、困难。最终,委托人张总认可了我们的分析和观点,在咨询多人后最终决定与我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案件进展:

第一,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公报案例,其对于无效居间行为是否应当退还居间费用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其论述依据与我方阐述的基本观点一致。我们在2023年7月庭审时向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提交该公报案例,获得了承办法官的赞扬和好评。

第二,第一次庭审前,为有效保证委托人张总的利益,我们并未提出本案可能涉及刑事案件的观点,仅在开庭前一日与承办法官进行了简单沟通。庭审当日在被告方举证后,我们通过发问方式询问其案涉工程业主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等基本情况。在发问完毕后,我们笔锋一转即尖锐的提出了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的主张,并要求被告方提交与其上级单位所签订的工程分包或转包合同。在主审法官限定的新的举证期限内,李总并未能提交相关合同或手续证明其已实际分包或承建该项目。

第三,某地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以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张总前期所缴纳的诉讼费用等全部退回。

第四,公安机关仍处于侦查阶段,暂未向我们告知侦查结果。后续我们将第一时间更新本案进程,分享本案经验。

  • 全站访问量

    99105

  • 昨日访问量

    7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磊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